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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昆仑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人: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1日    阅读次数:583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切实保障毕业生、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和青海省有关文件及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制定的现行方针政策为导向,以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成才为宗旨。

2、学院有执行国家和青海省就业方针、政策,遵守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义务,坚持以学生为本。

3、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和青海省就业方针、政策,服务社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到基层去、到西部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义务。

第二章  就业政策

第三条  学院支持毕业生结合自己的专业选择适合于自己发展的就业单位,提倡面向基层、艰苦创业;鼓励毕业生到急需人才的西部地区以及国家需要的艰苦行业就业;支持毕业生报考研究生进一步深造;倡导毕业生自主创业、竞争就业和灵活就业。

第四条  我院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遵照以下基本政策:

1、毕业生在国家和青海省就业方针、政策的调控指导下,主要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2、考取硕士研究生升学的毕业生,在学院就业计划上报后,要求重新就业的,需出具相关证明,经审核批准,本人落实就业单位后,按调整就业计划办理就业手续。

3、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经学院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院报青海省教育厅备案,学院不再负责其就业,在毕业生统一离校时,未获准出国的,由学院将其户口、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

4、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自谋职业。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本科生结业”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院将其户口、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

5、选择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求试用或不能接纳毕业生的户口、档案的,毕业生可以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用工合同,向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视具体情况,学院可协助将其户口、档案转至青海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当地就业主管部门或生源所在地。

6、学院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凡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学院可协助将其户口、档案转至青海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当地就业主管部门或生源所在地。

7、对于派遣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⑴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是指:有能力工作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获得适宜职业而处于没有收入状态的我院应届毕业生。

⑵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口、档案的处理有以下三种方式:

①户口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需填写申请);

②户口档案转青海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需填写申请)、地方人事代理机构(需办理人事代理合同);

③户口档案暂留学院(需填写申请表,签订协议书)。

未就业毕业生应按照学院规定,与其他毕业生一样办理离校手续并按时离校。

⑶对户口档案暂留学院的毕业生,学院只负责下列事项:

①为其妥善保存户口、档案;

②为其提供就业有关服务(提供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③为其办理与就业有关的手续(不负责办理与就业无关的其他手续,如婚育、升学、出国、购房等);

④户口档案暂留学院的毕业生与学院无隶属关系,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权利和待遇,其在社会上的一切行为及其后果均由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和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为全院大学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日常工作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工作会议,听取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汇报,制定学院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的就业工作。

第六条  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毕业生就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宣传、贯彻国家和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方针和政策;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实施,定期公布各班、各专业的就业情况。

2、负责全院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汇总上报生源信息;积极做好毕业生资源的对外宣传工作。

3、开展升学就业和创业指导工作,完成《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全院公共选修课的教学任务,定期举办升学就业指导讲座,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活动,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4、加强与人才市场、用人单位的联系与交流,开拓就业市场,建立毕业生就业基地,多方面拓展就业渠道。

5、收集、整理、发布、管理毕业生就业信息,建立、维护毕业生就业指导网站,建立我院的用人单位信息库和毕业生信息库。

6、组织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洽谈活动,积极组织开展网上招聘活动,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学校和省内外就业双选会活动。

7、审核、管理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制订、上报我院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处理派遣事务及就业中的特殊问题、遗留问题。

8、开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收集用人单位反馈意见;开展市场调研工作,总结分析毕业生就业和市场需求情况,为学院招生、专业建设、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制定、课程设置等反馈信息,提出建议。

9、组织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参加有关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10、完成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程序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般程序分为:调查研究,制定年度就业工作计划;收集整理毕业生资源信息,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开展升学就业指导和教育咨询活动;宣传毕业生信息,开拓就业市场,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向毕业生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活动;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制定就业方案上报省教育厅批准;组织毕业生毕业文明离校活动;进行年度工作总结等。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的一般程序为:学院将《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发给毕业生,毕业生填写《毕业生推荐表》、制作个人求职材料,毕业生参加就业指导系列讲座、参加各地、各类双向选择招聘活动、收集用人单位信息,毕业生投递简历或参加用人单位面试,双方充分了解、平等协商签订《就业协议书》,将《就业协议书》交至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办理离校手续、领取《就业报到证》,持《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九条  学院于每年6月初将就业计划方案汇总报送青海省教育厅审查,6月中旬到青海省教育厅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6月底进行毕业派遣。上级另有时间规定的按上级精神办理。

第五章  毕业生教育与就业指导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就业指导中心会同各班主任组织毕业生教育与升学就业指导工作。毕业生教育工作主要通过日常教育和主题教育活动完成,毕业生升学就业指导工作主要通过就业指导选修课、升学就业指导系列讲座、就业指导网和日常指导、咨询服务来完成。

第十一条  毕业生教育工作的具体内容是:

1、开展“三观”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开展“三自”(自尊、自强、自律)教育,强化毕业生的自信、自强和自立意识;开展“三成”(成人、成才、成功)教育,帮助毕业生从学校向社会顺利过渡,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生活、学会创业,走向成功。

2、引导毕业生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到西部、到艰苦地区建功立业的思想,主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干一番事业。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艰苦奋斗、自主择业、扎根基层的成才之路和成才经验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的典型事迹,激发毕业生到基层干事业的热情,引导毕业生确定切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在全学院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就业的良好氛围。

3、开展尊师爱校教育,倡导毕业生文明离校,铭记恩师,情系母校,奉献社会;开展法制教育,增强毕业生在就业与择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开展诚实守信意识、爱国敬业意识、开拓创新意识教育。

第十二条毕业生升学就业指导工作的具体内容是:

1、解读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文件,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就业基本政策和就业程序。

2、帮助毕业生掌握求职简历制作和面试技巧,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

3、开展职业测评,指导毕业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进行创业指导。

4、介绍考研、公务员考试、考取资格证书知识,提供必要辅导和帮助。

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毕业生求职资料的管理与审查

1、毕业生推荐表:推荐表由学院统一制作,毕业生个人如实填写,经各班主任审核后签署鉴定和推荐意见,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盖章确认。

2、学习成绩资料:应是由学院教务部门提供并盖章确认的在校学习期间全部成绩。

3、有关证书:在校期间获得的有关奖励证书,通过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证书等,求职过程中提供复印件,用人单位要求时交验原件。

4、求职自荐信: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品行表现、学习情况、专业专长、能力爱好、个性特点、身体状况、求职意向及目标打算等。

5、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盖章),双方以书面形式承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青海省教育厅统一制作,复制、仿制和伪造无效。

2、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由各班对应编号和姓名登记在册后统一由毕业生签领,毕业生每人一份。

3、严禁毕业生之间相互转借、受让就业协议书。

4、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必须妥善保存,毕业生本人不慎丢失、损毁的,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报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公示后补发。弄虚作假者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毕业生在诚实地向用人单位介绍学院及自己的情况、充分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与用人单位在充分协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可按下列步骤进行操作:

1、认真准备个人求职资料,广泛收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

2、适时向有关用人单位递交或投寄个人求职资料;

3、在取得用人单位的反馈信息后与用人单位进行深入接洽,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十六条就业协议书的生效

1、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用人单位盖章),只要不违反国家就业政策和规定即为生效,学院有义务敦促毕业生履行就业协议。

2、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列入学院毕业生就业计划;不符合规定或不完善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因毕业生原因没有补正的毕业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3、凡选择到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南京、宁波、大连、济南、青岛、深圳、珠海、厦门等地用人单位就业的非当地生源的毕业生,根据上述省、市的规定,就业协议书应经当地人事部门出具同意接受函后,学院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计划;在青海省除西宁市外各地就业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经当地人事部门同意并盖章后,学院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计划。

4、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用人单位留存、一份毕业生留存,一份交至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留存,供学院制定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使用。

第十七条  就业协议的变更和违约行为

1、为了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共同遵守协议,信守承诺,原则上不得变更。对于情况特殊要求再次择业的毕业生,首先须取得原用人单位的谅解和同意,再向学院出示有关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后,由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办理有关违约手续后领取新的协议书,重新选择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不同意解除协议的,不予办理就业协议变更手续。

2、已列入研究生招生计划或考取公务员,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参加研究生及其他学历入学考试和准备出国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通过考试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院出示有关证明。凡未告知、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责任。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书的生效有其他约定条件的,需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并在就业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并按约定的内容履行。毕业生本人故意隐瞒、拖延造成约定条件成立而未履行协议者,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4、就业协议书签订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就业协议书不邮寄、不送交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一律按违约处理。

5、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派遣时用人单位拒绝接受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十八条  就业方案的制定

毕业生就业方案以就业协议书为依据进行制订,经青海省教育厅批准后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十九条  就业信息的管理

1、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收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所收集的需求信息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并通过就业指导网、就业信息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向毕业生发布。

2、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建立健全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为毕业生查询用人单位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招聘活动的管理

1、校园招聘活动(包括用人单位的宣讲活动)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严禁社会人员或某些人才中介公司打着“人才市场”的旗号以赢利为目的,在学院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

2、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对所有来学院进行招聘毕业生活动的用人单位资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统筹安排招聘的形式、时间和地点,通知相关单位和毕业生。

3、用人单位到学院招聘毕业生的活动应安排在每年1120日以后至次年6月份进行,任何单位和部门原则上不得提前进学院开展招聘活动。

4、学校每年定期召开大型双选会,学院每年不定期召开各类专场招聘会。

5、毕业生可以参加学院、学校和省内外、全国各地组织的各类双向选择招聘活动,正常教学时间内未经请假不得擅自参加各种招聘活动。

第七章 毕业生推荐和就业形式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推荐

1、学院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采用统一编制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进行书面推荐。《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每人一份,要如实填写,要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毕业生的情况。学习成绩应由教务部门审核盖章方为有效。要贯彻“优生优荐”原则,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2、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重要方式,学院各班要积极组织毕业生持学院统一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3、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为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就业秩序,签定就业协议时间一律从毕业学年的1 1月20开始至下年610日,逾期未签定就业协议者,将其档案根据不同省市区的要求转至户口所在地的省市区、县人事局(教育局),继续择业。

第二十二条就业形式

1、协议就业:毕业生与就业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到证》。

2、劳动合同就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合同需经政府劳动部门鉴定。

3、升学:学生考取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等。

4、自主创业: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包括参与创办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提供企业执业资料)。

5、出国:毕业生出国、出境留学或工作等,需提供国外、境外大学或单位的有效证明。

6、国家或地方项目就业:参加国家服务西部计划和其他政府项目计划的毕业生,需提供相关项目招募单位招录志愿者名单。

7、灵活方式就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未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用人证明,不需《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工作,需办理《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并提供劳动合同或接收函、用工证明。

第八章  毕业鉴定和档案

第二十三条组织鉴定

1、学院各班要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

2、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能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及特长,从发展的角度出发,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实事求是地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档案材料的整理及归档

档案中应反映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思想、学习、能力、健康状况,包括学生高考录取材料、大学阶段学习成绩、奖惩材料、毕业生鉴定、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健康检查表和《报到证》存根等。

第九章  毕业生离校及报到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离校前应办理完有关离校手续,归还在校期间借用学院财产,清偿在校期间所欠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按时离校,文明离校。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离校后,持《就业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依据《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档案关系。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报到后,原已签定就业协议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毕业生需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解约的书面证明材料和原协议书,经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查,报青海省教育厅办理改派手续,换发《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新《就业报到证》到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二十八条  毕业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落实到具体就业单位的,经就业指导中心审查,报青海省教育厅可补办就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十条的规定,学院不再负责为其办理派遣手续:

1、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

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第三十条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的,本人提出申请,出具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作废声明”,经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查,报青海省教育厅办理补发手续。户口关系遗失的,按照户口迁移证补办的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派出所办理。 

第十章  毕业生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私自更改、伪造成绩,伪造有关证件、证书、表格、推荐表、协议书;篡改就业信息、发布虚假信息等情况,按《青海大学昆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  正常教学活动时间内,毕业生外出参加应聘活动者应履行请假手续,未经准许,擅自外出,按旷课时间多少依照《青海大学昆仑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离校期间如出现违纪行为,尚未办理离校手续的一律按《青海大学昆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后再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擅自转让协议书供他人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就业工作总结

第三十六条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向省教育厅报送学院年度就业工作总结。

第三十七条总结要详细、具体,并有事例说明。具体包括:怎样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活动;是否召开毕业生就业指导大会;怎样完成学院安排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就业工作效果如何;对今后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等。

第三十八条根据年度就业工作情况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提出具体方案,报经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十二章附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在实施中,若与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政策和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青海省政策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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