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问答
发布人: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6日 阅读次数:3242一、促进高校毕业生面向企业就业
1.对中央驻青企业和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规定?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中央驻青企业招聘人员应安排不少于30%的新增岗位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我省实施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新增就业岗位要安排50%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2、中央驻青企业和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内容是什么?
青人社厅函〔2014〕709号文件规定:青海辖区的省、市(州)、县所属国有企业(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下同)、中央驻青且有招聘高校毕业生权限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均需按照用人管理权限,在当地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信息应在报名前3-7天公开发布,发布时间以在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公开发布的时间为准,且不得少于7天。
3、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开发布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一)招聘岗位条件和数量;
(二)报名的方法和时间;
(三)考试或考核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资格审查、笔试和面试或考核结果的告知范围和方式;
(五)拟招聘人员的公示渠道和范围;
(六)咨询方式和电话;
(七)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4.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鼓励政策?
青人社厅发〔2013〕129号文件规定: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每吸纳1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按照“先缴后补”的程序,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4年。
5.对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优惠贷款政策?
青政办〔2013〕146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每吸纳1人,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10万元,并享受2年的财政贴息。
6.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哪些政策?
青政办〔2013〕149号文件规定: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7.高校毕业生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就业可否在当地落户?
国发〔2011〕16号文件规定: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各自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
8.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青政办〔2013〕146号文件规定: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开展三类8项就业专项培训工作。
9、能力素质专项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青政办〔2013〕146号规定:本着提升综合素质、增强竞争能力、提高就业机率的原则,组织本地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开展1-2个月的就业能力提高培训。各地结合大中专毕业生的现状,有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培训班次,提高藏区大中专毕业生公考公招的竞争能力,切实增强培训工作的实效性。
依托省属高校、省内有资质培训机构、对口援青省市培训机构,对当年年新招聘的中小学教师、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开展2年以内的岗前素质提升培训。根据新聘人员业务素质的具体实际,以取得岗位所需资格为目的,确定培训内容、学制形式、批次数量。未取得资格的新聘人员,要同教育、卫生部门签订书面协议,经岗前强化培训,限2年内取得相应资格,逾期未取得的按协议予以解聘。
10.产业技能人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青政办〔2013〕146号规定:围绕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和十大战略新兴产业项目、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建设,结合企业岗位需求,采取企业与技工院校合作的方式,组织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行1—2年的中长期订单定向产业技能人才储备培训。参训后,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证,持证上岗。结合现代农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基层社会管理、三江源生态保护等需求,组织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开展1-3个月的农牧业技能人才、现代服务业技能人才、基层社会管理技能人才和生态保护技能人才培训。
11.自主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结合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依托省属高校、省内有资质培训机构、对口援青单位培训机构,针对大中专毕业生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多类型、多形式的创业培训。引导鼓励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走自主创业之路,以创业带动就业。
12.参加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补贴范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力,包括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及企业新招用人员。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还包括创业初期(开业5年以内或者长期经营不善的人员)的创业者。高校学生(包括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类学生)在校期内均可参加创业培训,享受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未就业人员每年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补贴标准:一年以上培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确定。其中,培训一至两年的,给予一年补贴,三年及以上的给予两年补贴。一年以内短期培训按省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培训课时和标准补贴。补贴按以下规定测算:属于鉴定工种的取得职业资格证明,不属于的取得培训合格证,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100%给予补贴;取得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者未取得证书,但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均按80%给予补贴;未取得证书,且未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70%给予补贴;未完成培训的不予补贴。一年以上培训,年度内培训仍在继续的,按实际参训人数全额兑付当年补贴,培训的最后年度补贴额按上述比例和要求测算。
新开发“创业+技能”的培训项目,根据培训后的就业、创业率,依照短期技能培训补贴测算方式核定补贴。
“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第一、第二阶段培训结束后全额补贴;第三阶段结束后,按班次计算,每班次学员在6个月内创业率达到50%,全额兑付第三阶段培训补贴,未达到的,按实际创业人数兑付。“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按实际合格人数补贴。
13.参加专项培训的困难大中专毕业生还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其中,参加一年期以上培训的,生活费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标准补贴;参加一年期以内短期技能培训的,生活费按照实际参加培训天数(按每8课时一天计算),每人每天补助20元。交通住宿费统一按照在市州外省内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发给300元,在省外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发给800元补贴。三江源区农牧民按照生态补偿政策享受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同名目的补贴。
14.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参加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了解职业培训开展情况,选择适宜的培训项目参加。
职业培训工作主要由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技工院校或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
15.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毕业后按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申领采取委托培训机构及企业申领和培训者个人申请报销两种方式。各市州、县(区)负责所属区域内城乡未就业劳动力短期就业培训,以及所属企业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的核报;省级负责一年期以上培训,省属、中央驻青企业、国家和省级工业园区企业新招人员岗前培训,高校学生培训,以及省级重点培训项目培训补贴的核报。
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在申请培训费补贴时同步办理。其中培训机构或企业代领的,由代领机构负责将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发放给学员个人。发放可采取给学员个人账户转账,或者由学员当场签收的办法,转账凭据或者学员签收名册作为资金支出凭证入账备查。
16.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高校毕业生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主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要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考核。经鉴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17.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技能鉴定补贴范围、申请程序与培训补贴范围、申请程序相同。鉴定补贴按实际参加鉴定人员兑付,在鉴定结束后一次申领。
补贴标准。按照我省物价部门核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对未明确的职业(工种),统一按照职业资格初级(包括国家准入资格、专项职业能力)补贴100元、中级补贴180元、高级补贴260元、技师补贴320元、高级技师补贴400元执行。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18、什么是大学生创业引领行动?
青人社厅发〔2016〕148号文件规定: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把鼓励创业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方向,完善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高校毕业生创业规模。一是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工商、经信、科技、地税、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全面落实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措施,拓宽多元化资金支持渠道,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简化手续、降低贷款门槛,用好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以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各高校可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依托大学科技园、创业孵化园、各种科研平台以及其他园区等为学生提供创业场地。同时,有条件的高校要结合学科专业和科研项目的特点,积极促进教师和学生的科研成果、科技发明、专利等转化为创业项目。二是全面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作为教育改革的突破口,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要开好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制定学分转换、弹性学制、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等措施,增强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要积极整合各方面资源,把成熟的创业培训项目引入校园,并探索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项目;解除毕业生在校期间自主创业的后顾之忧,为毕业生创业提供制度保障。各级人社部门要结合我省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培训工程,进一步加大加强创新创业培训力度,针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期不同阶段的需求,组织优质培训资源,使每一个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毕业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三是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本级就业(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过政策引领扶持、强化认定管理等措施,推进创业型城市和创业孵化基地、大学创业孵化园建设,支持发展一批众创空间等新型平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低成本场所支持和孵化服务,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场租补贴,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十三五”期间,力争建设1个省级、8个州(市),和大多数有条件的县(市、区、行委)创业孵化基地和公共职业实训基地基础设施,孵化自主创业5000家以上,带动3万以上人就业。
四是提升创业服务水平。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和各高校探索建立公共服务机构与市场主体合作机制,协调有关方面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全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全方位支持;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和创业成果展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搭建展示创业方案和创业项目的舞台,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现有就业指导服务平台,特别是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广泛收集创业项目和创业信息,开展创业测评、创业模拟、咨询帮扶,有条件的要抓紧设立创业咨询室,开展“一对一”的创业指导和咨询,增强创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9.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3号)规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2016年底前3年内,每户每年按96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不足3年的可享受到期满为止。
20、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免除哪些行政事业型收费?
国办发〔2008〕111号等文件规定: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1.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有什么政策性补贴?
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文件规定: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自主创业的给予2000元的补贴,对两人及以上合伙创业的给予3000元的补贴。
22.对自主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有什么奖励政策?
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文件规定:对2015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创业成功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
23.什么是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文件规定:对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的创业者,创业期间,每新开发一个就业岗位并招录1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进行就业登记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贴,对每个经营主体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新招录人数的确定要与新开发的岗位数一致)。
24.创业孵化基地有什么奖补?
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文件规定:为扶持各市、州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及高校创业园建设,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及高校创业园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孵化基地要为创业者提供免费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实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跟踪管理等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和水电暖费用实行减免优惠政策。其中: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入住创业户数计算,每入住一个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新建高校创业园给予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并对已建成的优秀孵化基地和高校创业园给予三年的运营补贴,其中:每个优秀孵化基地按每年入住创业户数计算,每户每年补贴5000元;每个优秀高校创业园每年补贴20万元。
25.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享受哪些政策优惠?
青人社厅发〔2015〕75号文件规定,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可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3年。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学生“村官”,在岗期间不享受本政策,服务期满后继续创办领办的,执行本政策。
26.各级政府部门促创活动有哪些?
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大赛、创业成果展、组织优秀创业典型巡回演讲等活动,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支持鼓励全民创业创新长效机制。并引入市场模式,逐渐转向市场化运行。
27.什么是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的用途是什么?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商业银行发放,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待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贷款业务。
创业担保贷款主要用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28.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是多少?
青政〔2015〕63号文件规定: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合伙创业的可以累加。
29.怎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在哪些银行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都可以开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经办银行。在指定的具体经办银行可以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30.见习基地组织高校毕业生见习有哪些鼓励政策?
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文件规定: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对见习期满,且留用率达到30%(含)以上不足50%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登记就业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奖励。
31.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媒体、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见习信息,公布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数量、期限、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或者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对接。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可与原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当地团组织联系,主动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32.就业见习期限有多长?
青人社厅发〔2009〕186号规定:我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高校青海籍回青就业的毕业生)均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至12个月。
3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享受哪些政策和服务?
青人社厅发〔2009〕186号规定:见习单位必须建立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包括对见习人员的管理、生活补助发放、见习情况考核及鉴定等;见习单位应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
青政办〔2013〕149号文件规定:见习期间所在见习单位为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4.见习基地如何申请见习补贴?
由见习基地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再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和服务
35.什么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
通过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省属各高校、社会等各方面作用,加强政策统筹,整合利用资源,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特点,不断优化就业创业环境、畅通就业创业渠道,使有就业创业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不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不断增强创新创业活力,不断提高市场供需匹配效率,不断巩固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制度,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保持较高水平。
36.我省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青人社厅发〔2016〕148号文件规定:把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就业创业促进计划,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综合施策,精准发力,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全面提升,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增强,有就业创业需求的都能得到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市场供需匹配效率进一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保持较高水平。
37.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的流程是怎样的?
省内高校和外省院校返青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直接到用人单位或户籍地所在市(州)人才交流中心报到,无需到省教育厅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改签。毕业生联系到新的工作岗位,需要办理改派手续的,由户籍所在市(州)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各市(州)人才交流中心做好应届毕业生档案接收和报到登记工作。对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信息,按户籍地进行层层分解,由县级平台主动联系,对回到当地求职的,掌握就业服务需求;对未回当地的,掌握就业状况。
38.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签发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省教育厅、各高校要做好省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签发和档案转递工作。对离校暂未就业或就业单位不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的毕业生,将其《就业报到证》签发到户籍所在地市(州)人才交流中心,档案随转。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市(州)人才交流中心报到后,再由其将毕业生派往县一级人才交流中心,毕业生在县一级人才交流中心报到,并将户籍落到原户籍或单独落户。对离校后有意愿在省内就业创业的应届毕业生,要通知其在离校后2个月内,持就业报到证前往户籍所在市(州)人才交流中心报到。
39.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制登记有哪些规定?
青政办〔2013〕149号文件规定:教育部门要及时提供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基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平台,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和动态管理,对高校或教育部门提供的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信息,按户籍地进行层层分解,由县级平台主动联系,对回到当地求职的,掌握就业服务需求;对未回当地的,掌握就业状况。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开展专场招聘和网络招聘活动,增强招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共建共享,实现就业信息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
40.高校毕业生可否在求职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按照国办发〔2013〕35号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直辖市除外)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扶持范围。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可在学籍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纳入学籍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41.什么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定制服务?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进行求职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范围,作为本地就业服务对象,对辖区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电话了解、入户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毕业生个人基本情况、求职意愿及就业服务需求,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毕业生专业特长、就业创业和培训意愿等,分类开展就业信息发布、就业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等有针对性的就业定制服务。
42.如何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制?
青政办〔2013〕149号文件规定: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各高校要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加大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人才。扩大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规模,加大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推动大学生参与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的能力。加强对高校毕业证书发放情况的监管,严禁将毕业证发放与就业签约挂钩,确保毕业生签约情况真实可靠。
43.如何做好高校毕业生专项就业服务?
青政办〔2013〕149号文件规定:支持高校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搞好校企对接,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校园招聘活动,宣传解读政策,介绍企业文化、职场环境、岗位需求等。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作用,组织好民营企业招聘周、大型现场招聘会、就业服务周、就业服务月和网络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以进一步畅通高校毕业生求职通道。
44.什么是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
根据省级人社部门下达的岗位开发目录,各地可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
45.高校毕业生“换脑筋、闯市场”主题宣教活动的内容是什么?
高校毕业生“换脑筋、闯市场”主题宣传教育专项活动是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特别是藏区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就业创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项创新性工作。活动围绕国家和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工作举措、就业创业典型三项宣传内容,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教育培训、典型事迹宣讲、转变观念校园行、专项服务促转变、专题讲座、实地观摩体验等7项活动,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力度,全方位、多渠道、宽领域开展宣传教育专项活动,通过持续的媒体宣传、定期教育培训、典型事迹巡回宣讲,实现换“等靠要”树“积极竞争”、换“吃皇粮”树“勇闯市场”、换“靠优惠”树“就业自信”、换“热炕头”、树“广阔天地”的“四换四树”工作目标,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六州高校毕业生就业择业观有显著改观,“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市场就业”的人数有显著增加,为破解欠发达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题探索出一条成功之路。
46.如何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预警监测?
青政办〔2013〕149号文件规定:省属各高校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研判,实行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校内公示制度、离校未就业统计月报制度、就业失业情况反馈制度。探索建立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外部考评机制,把就业状况作为招生计划制定、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班子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设计专业设置和制定培养计划。
47.如何开展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工作?
青政办〔2013〕149号文件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重视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纯农纯牧户、城镇零就业、城乡低保、残疾人家庭等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加大对特殊群体就业帮扶力度,认真开展摸底排查,“一对一”开展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参加各类培训的纯农牧户和城镇零就业、城乡低保及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除按现行政策给予培训补贴外,按实际培训天数每人每天给予20元生活费补贴;省内跨市(州)参加培训的,给予一次性300元交通、住宿费补助;到省外参加培训的,给予一次性800元交通、住宿费补助。
48.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按照青政办〔2009〕46号文件规定: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措施,并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并实施重点援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在组织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拔困难高校毕业生。对因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实现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救助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困难高校毕业生由学生所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49.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可享受哪些政策优惠?
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以及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按个人实际缴费的7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不超过2年。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按照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实际缴费的70%予以社保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学生“村官”,在岗服务期间不享受本政策,服务期满后,继续领办的,执行本政策。
50.普通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规定:从2015年起,对各高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51.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组织高校毕业生异地就业的有哪些奖励政策?
按照青政办〔2013〕149号文件规定:就业服务机构组织高校毕业生异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省内300元/人、省外500元/人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劳务经纪人组织高校毕业生异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省内100元/人、省外20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52.什么是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就业服务或人才服务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进行免费服务,推荐实现就业的,可向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登记失业人员每年享受一次免费职业介绍。
补贴标准。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职介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推荐其他失业人员就业,按减半标准执行。
53.主要有哪些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⑴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与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等各项公共服务,按规定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此外,还定期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比如每年5月“民营企业招聘周”、每年9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每年11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供需对接平台。
⑵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
目前,各省教育部门、各高校普遍建立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用人单位招聘及实习实训信息、求职技巧、职业生涯辅导、毕业生推荐、实习实践能力提升和就业手续办理等多项就业指导和服务。
⑶ 职业中介机构
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性机构,政府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54.高校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⑴ 浏览各类就业信息网站,包括中央有关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就业信息网站、地方有关部门主办的就业信息网站、各高校就业信息网站及校内bbs求职版面、其他专业性就业网站等;⑵ 参加各类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各地、学校、用人单位等相关机构组织的各类现场或网络招聘活动;
⑶ 参与校企合作实习,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活动;
⑷ 查阅媒体广告,如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视频媒体、微信、手机APP等;
⑸ 他人推荐,如导师、校友、亲友等;
⑹ 主动到单位求职自荐等。
55.在校期间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升就业能力?
在学好专业知识技能的同时,根据学校要求或安排,毕业生可以通过选修或必修就业指导课程、参与学校组织的就业实习、技巧辅导、模拟招聘等活动,学习和了解相关职业的资料和信息,充分借助社会实践平台,全面提升就业能力。
高校毕业生还可通过学校实施的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组织到企业顶岗实习、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等,切实增强自身的岗位适应能力与就业竞争力,促进职业素养的养成。
56.高校毕业生如何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离校后未就业如何获得相应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将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
57.我省实施了哪些基层服务项目?
近年来,根据中央各有关部门统一安排部署。委培生实施了4个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包括:“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含基层专项)、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农技特岗)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58.什么是大学生“村官”?
2008年,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计划用五年时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或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等职务。从2010年开始,扩大选聘规模,逐步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官”计划的目标。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2-3年。
我省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选聘工作自2006年起实施,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岗服务期限为3年。
59.选聘到村任职的对象是什么?要满足哪些条件?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以选聘。
基本条件是:①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②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③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④身体健康。
60.什么是“三支一扶”(农技特岗)计划?
“三支一扶”是支教、支医、支农、扶贫的简称。2006年,中组部、原人事部等八部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以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招募对象主要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011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决定继续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从2011年起,每年选拔2万名,五年内选拔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2016年4月,人社部、中组部、教育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1号),决定自2016-2020年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五年共选拔招募12.5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61.什么是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地方项目。我省从2006年开始,由共青团省委每年招募400名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主要到青南三州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62.我省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在岗期间有何待遇?
我省在岗服务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农技特岗)高校毕业生、“青南计划”(含基层志愿者专项行动计划)志愿者、“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岗服务期间生活费补贴根据服务地所在县(区)标准为:二类区2080元;三类区2180元;四类区2280元;五类区2380元;六类区2480元。在岗服务期间按统一政策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
63.我省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农技特岗)选聘工作的程序是怎样的?
按照发布选聘公告、开展宣传动员、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资格复审、岗前培训、派遣到岗的程序进行。
64.我省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农技特岗)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一是参加公务员公开考录时,可报考专门针对基层服务项目的占考录计划15%的定向岗位;二是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时,可在笔试总成绩加5分;三是报考省内院校硕士研究生的,在初试总分中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四是服务期计算工龄;五是纳入我省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范围,可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并享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类招聘等就业服务。对实现灵活就业的服务期满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
65.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学升学优惠、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就业安置帮扶等优惠政策。
66.如何理解高校毕业生应征“优先”政策?
征兵报名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预征对象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高校毕业生本人持《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体检由县级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部门具体负责。征兵前,县级兵役机关要通知预征对象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安排其上站体检。
组织高校毕业生政审时,严格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进行。《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的“就读学校鉴定意见”栏的鉴定意见以《登记表》意见为准,不再填写鉴定意见。入伍前,《登记表》作为政审表的附件装入新兵档案。
县级兵役机关召开定兵会议审批定兵时,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入伍。
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军队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执行。
67.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内容是什么?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68.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是多少?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规定,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69.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都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吗?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按部队生长干部条件招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从高校毕业生中直招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70.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如何计算?
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不论服役时间长短,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即按完成最终学历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71.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程序是什么?
⑴ 填写有关表格:预征工作开始后,有应征意向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登录“大学生预征网上预征报名系统”(http://zbbm.chsi.com.cn或http://zbbm.chsi.cn),填写、打印并向就读高校递交《登记表》、《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还需提供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⑵ 高校初审盖章:离校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⑶ 表格递交县征兵办: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登记表》及《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⑷ 县征兵办审批入伍、复核材料并盖章: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⑸ 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确定最终名单: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高校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最终,汇总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备案后,确定当年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政策的最终名单及具体金额。
72.补偿、代偿的经费如何发放到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手中?
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地方所属高校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剩余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73.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回,毕业生已获补偿、代偿的经费要被收回吗?
高校毕业生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被部队退回的,取消其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已获补偿或代偿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征兵办公室收回,并逐级汇总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4.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年限是多少?
我国现行的义务兵役制度是两年。
75.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享受哪些升学考学优惠政策?
(1)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且专列一定比例招收退役毕业生报考者;
(2)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3)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4)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计划单列、专升本考试、单独录取),30%比例入读普通本科。
76.什么是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
2008年,政法院校开展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重点从军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人才,为西部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公、检、法、司机关定向招录培养专科以上层次的各类人才。
77.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其户口档案存放在哪里,如何迁转?
高校毕业生在4-7月份参加预征,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合格,填写《登记表》,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可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批准入伍后,其学籍档案放入新兵档案。
78.高校毕业生退役后就业及户档迁移有何优惠政策?
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到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求职的,可按规定免费享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提供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79.什么是士官?与义务兵有什么区别?
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士兵中的骨干。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预征指的是义务兵。
80.没有参加网上预征报名的高校毕业生是否还可以应征入伍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离校前未报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冬季征兵前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武装部报名并进行兵役登记,合格者确定为预征对象,择优送站体检。体检、政审合格被批准入伍后,补办补偿代偿等手续,仍可享受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各项优惠政策。
八、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81.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包括哪些?
按照《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规定,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重大重点项目等,可以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此外的其他项目,承担研究的单位也可聘用高校毕业生。
82.哪些高校毕业生可以被吸纳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
吸纳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83.科研项目吸纳的高校毕业生是否为在编职工?
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式在编职工,被吸纳高校毕业生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84.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与被吸纳高校毕业生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⑴ 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⑵ 研究助理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住址;
⑶ 服务协议期限;
⑷ 工作内容;
⑸ 劳务性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⑹ 社会保险;
⑺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不得约定由毕业生承担违约金。
85.服务协议的期限如何约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7号)等文件规定,服务协议期限最多可签订三年,三年以下的服务协议期限已满而项目执行期未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商续签至三年。
86.服务协议履行期间可以解除协议吗?
服务协议履行期间,毕业生可以提出解除服务协议,但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研究助理被解除服务协议或协议期满终止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87.被吸纳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取报酬?
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高校毕业生支付劳务性费用,具体数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相应岗位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88.项目承担单位是否给被吸纳的高校毕业生上保险?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具体办法参照各项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89.被吸纳的高校毕业生户档如何迁转?
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根据当地情况,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其提供户口、档案托管服务。
90.服务协议期满后如何就业?
协议期满,如果项目承担单位无意续聘,则毕业生到其他岗位就业。同时,国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聘用(招用)人员时,优先聘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正式聘用(招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应当分别依据《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规定执行。
91.毕业生服务协议期满被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后,如何办理落户手续?工龄如何接续?
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被正式聘用(招用)后,按照有关规定,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92、我省鼓励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6号)规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职介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九、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相关政策
93.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
(1)社会保险义务: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的义务;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
(2)社会保险权利: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94.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享有哪些权利?
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有权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
(4)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95.目前国家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是原则上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6%左右和2%;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有关费率确定按照国家相应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执行,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为本人工资的8%、2%和1%。
(2)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地区可以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
(3)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采取定额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96.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97.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98.高校毕业生如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99.关于保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公平有哪些规定?
青政办〔2013〕149号文件规定:推行国有企业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做到招聘信息、过程和结果公开。规范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招聘行为,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现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高校毕业生设置性别、民族、毕业院校、户籍等限制性要求。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依法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100.高校毕业生如何处理劳动人事纠纷?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高校毕业生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受理,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