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人: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9日 阅读次数:3022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办发〔2017〕43号
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至县,可公开发布) 2017年9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核心,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基层和培养人才相结合。将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立足基层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更好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思想引导,实施基层服务示范引领项目,建立健全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向基层流动的长效机制。
——坚持政策支持和完善服务相结合。把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着力完善各项支持政策,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
二、 多渠道开发基层岗位,为高校毕业生“下得去”搭建平台
(三)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就业岗位。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落实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要求,为本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发更多就业岗位。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计划合理确定购买服务的范围和数量。在乡镇基础教育和医疗卫生领域,积极探索开展政府技术雇员制,选择1-2 个乡镇中小学校和卫生院先行试点,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在扶贫、文化体育、农牧业技术推广、社会救助、城乡社区、社会工作、法律援助和信息技术等领域,通过政府购买由本地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的农牧业合作社、法律咨询服务所、文化体育传播公司、社会工作服务所、家庭服务业公司、手工制品合作社、电商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等机构的阶段性或长期有偿服务,促进本区域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同时,依托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信息发布平台,加强岗位信息发布和政策引导,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扶贫开发和农牧业现代化建设。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现农牧业现代化,结合推进农牧业科技创新、扶贫开发需求,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种植业、农牧业技术、农牧产品加工、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农牧区电子商务、农牧区合作经济和基层水利建设等事业,创办领办各类实体,承接政府购买管理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基层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工程,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优先认定为新型职业农牧民,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建设。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满足相关条件的,可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高校毕业生到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五)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新空间,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学历可放宽到大专以上,且不受专业和开考比例限制(特殊职位岗位除外)。市(州)、县(市、区)在安排年度考录招聘计划时,结合本地实际,可安排一定比例数量的职位(岗位)面向本市(州)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在县(市、区)、乡(镇)两级中小学教师编制和医疗机构人员配备总量内,可拿出一定数量的空编,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放宽基层招聘人员的学历、年龄、专业等条件,落实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各项倾斜政策。
(六)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将大学生参军入伍纳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军营建功立业。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为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落实预定兵工作机制。落实大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重点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事业单位招聘管理岗位中,每年安排10%的岗位定向招聘大学生退役士兵。对大学新生、在校生、毕业生等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动员,提高大学生征兵数量和质量。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中小微企业在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及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过程中,进一步开发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长的管理型、技术型就业岗位。各级政府要整合用好就业创业资金,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奖励。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依托高校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农牧业科技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和众创空间等,持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的创新创业平台。发挥财政、信贷、创投以及社会公益等各类资金的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帮扶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作用。鼓励高校毕业生根据自身专长和区域经济特色,在基层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通过“互联网+”等形式实现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扶持。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或创办领办农牧业生产合作社等经济组织,鼓励其兴办家庭农场,对其中符合扶贫扶持政策的,落实扶贫相关优惠政策。
三、健全保障措施,为高校毕业生在基层“留得住、干得好”创造良好条件
(九)加强政府技术雇员管理。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先行试点政府技术雇员制的地区,结合本地基层工作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技术雇员招募数量和规模,完善政府技术雇员聘用、补充、薪酬和考核等办法,强化对政府技术雇员的管理。
(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健全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多层次、多元化培训和实训体系,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多渠道组织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践锻炼。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每年在安排公务员能力提升培训计划时,要向乡镇新招录公务员倾斜。各地区在落实“青海省中端和初级人才培养计划”时,将乡镇事业单位新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初级人才培养范围,提升其专业技术能力。乡镇事业单位新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考录招聘人员的培训,重点加强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工作能力等内容的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新进人员综合素质,增强岗位适应能力。
(十一)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发展的制度环境。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加大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适当提高基层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实现能上能下,提升基层事业单位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对到条件特别艰苦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服务年限后,可通过事业单位招聘、选调、轮岗、对调、流动等方式,统筹做好交流工作。
(十二)完善基层职称评审制度。在乡镇一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初次职称认定评审时,中专学历在聘用本年度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评审员级职称,大专学历在聘用第三年度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评审助理级职称,本科学历在聘用本年度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评审助理级职称。医疗卫生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和海东市循化县、化隆县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时,注重乡镇工作实绩考核,论文、科研成果、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水平等不作硬性要求。对在乡镇一线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或做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职称。推广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牧区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做法。对将档案存放在工作地县(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高校毕业生,由县(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档案资料和职称申报等配套服务。
(十三)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对到我省县以下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薪级)工资,二、三类区高定二档(级),四、五、六类区高定三档(级)。落实我省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
(十四)加强其他待遇保障。各类基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时兑现劳动报酬。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及时转移、接续其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到农牧区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专项安家费。实施好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正式聘用且与用人单位签订8年以上服务协议的高校毕业生,补偿大学就读期间学费,定向、委培、免费师范生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毕业生不在学费补偿范围。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可根据需要自愿迁移户口。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四、畅通流动渠道,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流得动"提供支持
(十五)积极拓展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渠道。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市(州)级机关应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进行公开遴选。省、市(州)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公开招聘有5年以上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并适当放宽学历、专业、年龄等条件。
(十六)完善基层人才顺畅流动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制约,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性质单位问合理流动。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加大基层急需紧缺人才宣传推介力度,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间的交流合作,推动政策互通、资格互认、信息共享,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高校毕业生档案可免费存放在县(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好档案及相关资料的甄别归档。
(十七)优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健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满足高校毕业生多样化服务需求。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充分运用全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信息平台,提供精准、高效的就业服务。
五、实施离校毕业生基层项目,发挥项目示范引领作用
(十八)实施基层服务项目。统筹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特岗教师”计划、“西部计划”、“青南计划”、“基层青年专项”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每年选派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规范项目组织管理,加强人员培养使用,强化日常考核监督,切实发挥项目示范引领作用。
(十九)完善基层服务项目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基层服务项目服务人员生活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交通费补贴、体检费等相关政策,适时提高生活补贴标准。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基层服务项目服务人员,服务期内参照服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职称评审认定。每年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考录招聘计划时,将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考录招聘职位(岗位)计划数的一定比例或全部职位(岗位),面向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考录招聘。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青南计划”的服务人员, 2010年1月1日前,按其服务年限计算工龄,2010 年1月1日后,按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计算工龄。参加“西部计划”的服务人员, 2016年1月1日前按其服务年限计算工龄, 2016年1月1日后,按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计算工龄。继续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定向考录招聘、升学扶持等政策,组织开展专场招聘和能力素质专项培训,加强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
(二十)强化基层服务人员绩效考核。各县(市、区)要建立对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的考核督查机制,实行基层服务人员平时考核纪实手册和工作日志月报月审制度,逐月逐项量化细化考核,按月汇总报送考核结果;建立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实绩档案,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续聘、定向考录招聘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原则上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在基层成长成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后备人才的支持力度,为其在基层工作生活提供便利。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区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十三)强化教育引导。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强化在校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择业观念,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要完善引导在校大学生基层服务和基层实践体系,积极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基层开展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增强对国情、社情、民情的了解,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
(二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地区要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使用好人才发展、就业等各方面资金,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二十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
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或者故意拖延落实的,要及时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六)开展宣传表彰。加强舆论引导,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广泛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按照有关规定,将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表彰奖励范围,对扎根基层、干事创业、敬业奉献、表现突出或做出重大贡献的高校毕业生适时开展评选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