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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昆仑学院毕业生“准就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1日    阅读次数:4802

第一条  为适应目前用人单位提前选聘毕业生上岗工作的要求,稳定教学秩序,确保毕业生水平和教学质量不受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原则上只适用于四年级在籍学生。

第三条  “准就业”是指毕业班学生在基本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由用人单位向学院提出用人要求,提前上岗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毕业班学生,可申请办理“准就业” 审批手续。

(一) 在第七学期开学后,办理完毕缴费、注册手续;

(二) 毕业生同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提供);

(三)用人单位要求提前上岗工作。

第五条  申请办理“准就业” 审批手续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附“就业协议书”和“准就业承诺书”);

(二)家长同意;

(三)班主任核实;

(四)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备案、教学管理部备案;

(五)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六条  对“准就业”学生的管理。

(一)“准就业”期间,学生必须按照学院的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二)批准“准就业” 的学生,必须独立完成尚未结束课程的学习,并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门课程统一考试,考试不及格或不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按照学院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准就业”期间,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毕业环节的教学内容(提交实习报告和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等),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毕业答辩。“准就业”学生的毕业环节成绩评定标准与其它毕业生相同;

(四)教学管理部要加强对“准就业”学生毕业环节的教学管理,选派专人负责指导。指导可采用教师深入现场、学生定期返校或电话远程指导等形式进行,指导教师要做好指导过程记录。“准就业”学生也可提出申请,聘请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五)班主任要建立“准就业”学生档案,定期听取“准就业”学生汇报;

(六)“准就业”学生要主动与班主任加强联系、沟通;

(七)“准就业”学生在校外单位工作期间要加强自律,遵纪守法,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按相关法规处理;

(八)“准就业”学生在工作岗位出现意外伤害的,按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关协议解决。

第七条 “准就业”学生在“准就业”期间与用人单位解除工作协议的,从解除协议之日起五日内返回学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单位或被解除“准就业”协议后不到校报到者,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准就业”期间学生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其“准就业”资格,并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准就业”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次年的六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和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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